沒有私有化的公有地位於部落傳統領域者,根據〈聯合國2007年原住民權利宣言〉與我國2005年的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,部落都有權永久利用其自然資源。2021年11月舉行的第26屆氣候變遷會議,發表了關於森林與土地利用的〈格拉斯哥宣言〉中,也有尊重原住民權利宣言。因此,我國應落實部落可交易領域森林的碳信用額,才符合民主人權國家的風範。
原住民的自然資源使用權利屬部落或家族,而非個人權利,因此如何讓部落或家族有法律身分乃為關鍵。因此乃有部落公法人倡議並經立法院於2015年底增修《原住民族基本法》第二條,特稱為《部落公法人條款》。
有人認為部落公法人難以界定領域而作罷,實乃本末倒置。當部落經法定程序成立部落公法人後,可宣告傳統領域範圍,兩個或多個部落傳統領域重疊時,可透過調解和法律訴訟的程序解決紛爭,這不應該成為中央政府遲遲不推部落公法人的理由。
全國族譜最多達69代的Kasavakan(建和)和隔鄰的Katratripulr(知本)兩部落以姐弟相稱,上千年來,聚落在傳統領域遷來遷去,常有嫁娶,土地都是神的,凡要耕作、拿肉、取材,藉由禱告、祈求、感謝神,不分領域被認為是美事。
當部落經法定程序成立部落公法人後,可宣告傳統領域範圍,兩個或多個部落傳統領域重疊時,可透過調解和法律訴訟的程序解決紛爭,這不應該成為中央政府遲遲不推部落公法人的理由。(本報資料照)
但Kasavakan和隔鄰的Katratripulr和Tromak(達魯瑪克)部落之間曾有戰鬥傳說,記得達魯瑪克部落長老在1996年帶我到大南溪與知本溪的分水嶺(知本林道盡頭海拔約1000公尺處),指出數百年前,祖先為了平息部落間的戰鬥,曾經和他們相約到這裡談判地界,等不到他們來,於是說「凡有冷清草之地屬於達魯瑪克,茵陳蒿之地屬於他們」,冷清草乃陰濕森林的地被指標植物,茵陳蒿則生長在河床、開闊地。這種片面說法,相信Kasavakan-Katraipulr部落很難接受,這就需要調解和法院機制,各自拿出證據,交叉辯論,一審、二審、三審,總有結果。
依法,鄉公所、縣政府、原住民族委員會、林務局、國有財產局都無法代表部落享有領域自然資源權,我國若不盡速落實部落公法人條款,領域的森林碳權將無法嘉惠部落。1994年領銜修改憲法「山胞」為「原住民」的前國民大會代表Gui.Giling(高正治)醫師去年8月1日原住民日,在自由開講發表〈希望碳權讓族人在部落領域再站起來〉,預期可每年轉換約五千萬元的碳信用足堪部落再生,可惜一年來,政府在實施部落公法人法規方面仍無進展。如此原民會主委今年五月底參加高醫師告別式,頒贈一等原住民專業獎章的意義何在呢?
(南島社區大學發展協會總幹事、台東大學友善環境農漁推廣中心主任)
文章來源:自由電子報-自由評論網
作者:劉烱錫